【先行示范区】《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获通过:从数据权到数据权益

来源:南方都市报

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获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拟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不同于数据相关法律以及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从涉及数据的某个具体领域制定单项、专门性数据规范的做法,条例内容涵盖了个人数据、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等方面,是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

  此外,条例率先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财产权益。有专家认为,赋予个人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上的财产权益是“比较务实的”,也能“平衡和保护个人的权益”。

  率先明确提出“数据权益”

  长期以来,数据流通中焦点问题就在于:交易的数据归谁所有?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应如何分配?

  去年7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一审稿”),率先探索数据权,拟立法规定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享有数据权。

  深圳在数据权上的探索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专家认为这有益于深圳在个人数据、公共数据属性、数据交易等方面作出突破性尝试。但也有专家质疑,深圳无权对数据权这一民事基本权利作出规定,对于数据权本身的定义也有待斟酌。

  如今相比于一审稿,条例删除了数据权等相关内容。

  虽然目前公众对数据权属问题的认识还不统一,难以通过地方性法规创设“数据权”这一新的权利类型,但是“个人数据具有人格权属性”已经取得普遍共识,而且过往的一些司法判例也认可了“企业对其投入大量智力劳动成果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具有财产性权益”。

  基于这一认识,条例率先在立法中提出“数据权益”,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博导、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表示,赋予个人对数据的人格权益,是民法典及未来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的立法方向;考虑到数字经济、数字要素市场的建设需要有一个配套机制,赋予个人在数据产品和服务上的财产权益也是正确的。

  “纠结于数据权属并不能有效回应实际的需求。”他认为,按照该制度设计,从数据产品和服务角度来确定数据能够产生的价值,是“比较务实的”,也能“平衡和保护个人的权益”。

  也有专家持不同意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表示,将数据财产权的客体定义为数据产品和服务是有意增强数据财产的独立性,但这是经过合同债权的方式实现的,不是物权类型,难以实现数据交易的充分流转。

  此外,该规定在主体上依然没有划分数据原发者和数据处理者之间的权利界限,个人提供、企业加工或者传输都可以是合法的处理,这一条无法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立法只有承认‘隐私权合理期待’理论,采取‘数据分类分级制度’进行设计,才能在数据财产权利分配流转过程中平衡个人和企业之间的权利分配。”申卫星表示。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如今,从购物、交通、餐饮到医疗、办公等方方面面,大数据应用已广泛服务于民众。而互联网企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当爬虫收集数据、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突出。

  活跃健康的数据要素市场离不开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针对大数据杀熟、“搭便车”等竞争乱象,条例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随着数字化的发展,程序化、精准广告早已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刚刚在浏览器中检索某商品信息,其他平台就精准推送广告。千人千面的程序化广告既为用户带来了方便,也让用户有种隐私被侵犯的感觉。

  为平衡产业发展与隐私保护,条例规定,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是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主要规则和用途;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当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为保护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条例还明确,除“为了维护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且征得其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2021年7月6日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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