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主站

关于申报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财税局,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2011〕72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组织申报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现代物流、再生资源等现代生产服务业和生活服务业。
  二、扶持方式:财政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
  三、项目支持内容、标准及方式。
  (一)专题一: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
  对国家支持的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省现代产业500强项目(服务业)给予支持。申报时须提供获得国家支持、列入省现代产业500强的证明材料和有关贷款合同、利息支出证明等。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贴息的方式给予支持。
  (二)专题二:生产服务业与制造业融合发展项目。
  1.产业基地生产服务配套项目。
  支持建设为省产业转移工业园、省产业集聚升级示范区、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省市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提供服务的生产服务公共平台。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园区(基地)管委会出具项目为园区(基地)提供公共服务的证明。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2.供应链管理项目。
  支持为制造业企业提供集采购、分销、物流等一体化服务的供应链管理项目建设。要求至少为5个以上制造业企业提供上述服务(提供协议等证明材料)。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优先支持国家和省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示范项目(提供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三)专题三:现代物流发展项目。
  1.城市配送项目。
  支持连锁经营企业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建设城市配送项目。连锁企业经营网点不低于20家或已投入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米(粤东西北地区经营网点不低于10家或连锁网点已投入经营面积超过5000平米);第三方物流企业配送中心项目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米。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500万元)。须提供网点数、面积等有关证明材料。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2.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物流设施升级改造项目。
  支持我省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园区应用RFID等现代物流技术设备,进行仓储设施升级改造,建设大型现代化仓储设施等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
  3.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
  支持区域性、行业性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要求平台向本企业供应链以外的企业开放,具有服务区域或行业的公共性。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四)专题四: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建设项目。
  支持已列入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认定名单或重点培育对象的单位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广东商品国际采购中心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1〕455号)建设完善“三大系统”和“八项功能”。重点支持电子商务平台、品牌建设和研发设计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五)专题五:现代批发市场建设项目。
  支持批发市场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优先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六)专题六: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
  支持具有较好工作基础的地级城市构建以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为重点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申报的城市应具有市人民政府批准出台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要明确城市回收体系建设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实施步骤,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组织领导机构健全,不少于2家能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任务的具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工艺流程的再生资源龙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国家已经认定的地区和单位。项目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支持。
  (七)专题七: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
  其他符合国家和省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的项目。
  项目验收合格后通过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四、申报项目的条件、程序和要求。
  (一)申报数量和时限。
  1.数量:各地级以上市推荐5个以内项目;省属单位、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原则上可推荐1个项目(申报“专题四”不计入限报项目数)。
  2.时间:8月25日前各地将申报材料(含电子文档)送达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
  1.地方企业项目:由所在地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含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按照规定,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申报,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加具意见后,联合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2.省属企业(单位)的项目:由省属企业集团(主管部门)直接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
  3.资助项目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联合组织专家评审确定。
  (三)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3份,分别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2份)和省财政厅(1份)。每份材料均需包括以下资料:
  推荐单位准备的材料:省属单位推荐函或企业所在地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南雄市、紫金县、兴宁市、封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联合上报文(含汇总表);
  项目承担单位准备的材料:
  1.《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不少于5000字)。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写并加盖公章,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项目建设具体内容(作为验收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建设期限及具体实施计划;建设条件(包括项目审批情况、用地落实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技术条件等);投资预算情况;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1-5)须统一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并盖申报单位公章。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所属地区(省属企业集团)、申报专题、申报时间。电子文档按市压缩,扫描件、图片等不需报送电子材料。
  (四)其他事项和要求。
  1、专项资金适当向中小微企业倾斜。港澳台资企业实行与内资企业相同的申请程序和条件。
  2、原则上,2010年、2011年度连续两年获得省级现代流通业或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再支持。仅获得2011年度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如项目未通过验收,不接受申报。
  3、项目建设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资金筹措到位或有确定的资金来源,项目原则上要求在2011年后开始建设,已经完工50%以上,且在2013年6月底前能基本完工。
  4、项目由各地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验收,验收报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备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择时进行抽查。
  5、验收后拨付资金的项目,同级财政部门、省属集团在收到省财政资金后,可先行拨付50%补助资金到项目承担单位,验收合格后再拨付余款。
  
  附件:1.广东省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申报表
     2.汇总表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2012年8月13日

您当前所在位置:

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