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与诚信、信用与征信
广义的信用,即我们经常所讲的“诚信”,换言之,诚信,即是广义的信用,包括资信信用、商业信用、社会信用几方面,它主要是指各类主体在处理各类事务中应当“诚实信用”、“讲信用”、“守信誉”、“一诺千金”,它是一种普遍的处理各类社会关系的准则。我们通常讲的“信用丧失”就是说的诚信丧失。
“诚信”原则已为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法律所接受的基本原则,成为民法及其它法律的一个通用原则,违反该原则的法律行为也当然被认定为无效行为,所以诚信同时也是一个法律范畴。
狭义的信用,是指经济活动中的资金借贷行为和商品赊销行为,属于经济学范畴。对于狭义的信用,也可以理解为能力,即:一种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的能力;或是:一种受信方向授信方在特定时间内所作的付款或还款承诺的兑现能力(也包括对各类经济合同的履约能力)。
征信( CreditChecking 或 CreditInvestigation )一词源于《左传》: “ 君子之言,信而有征,故怨远于其身 ” ,其具体含义是指对他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依此类推,那些专门从事资信调查和评估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就是所谓的征信机构。当一个社会普遍拥有专门的征信机构,并由这些征信机构依法对企业和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系统的调查和评估,同时以其信用产品供决策人在选择贸易伙伴、签约、确定结算方式或者处理逾期账款、经济纠纷等决策过程中参考时,这样的社会就是所谓的征信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