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案例(二)
当事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路××号
注册号:110105×××××
法定代表人:张××
经查:文字“JAGUAR”及“豹”图形商标是注册人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注册证号17006××,核定使用商品:第18类,包括公文包、公文箱、钱包、手提包等商品。当事人于2006年10月10日开始与北京××商城有限公司××店合作经营销售带有文字“JAGUAR”及“豹”图形的箱包产品,截止到2007年6月27日,当事人共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箱包共计1184个,销售金额1744284.7元。当事人尚未售出的箱包共计443个,价值总计578063.1元。
另查:当事人于2006年9月1日,取得××贸易有限公司给予的销售该商标商品的授权,××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来自于台湾××有限公司和杭州××有限公司,台湾××实业有限公司的授权来自PARFUMS JAGUAR S.A公司。2003年8月1日,杭州××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第17006××号商标许可备案,备案号2003101××。当事人提交的由其授权商提供的第17006××号商标注册证与商标权利人第17006××注册证明显不一致,当事人递交了广州××贸易有限公司诉杭州××有限公司的民事案件受理通知书。
又查:美洲虎车辆有限公司确认从未授权许可给PARFUMS JAGUAR S.A公司、台湾××实业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杭州××有限公司及当事人使用第17006××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当事人销售带有“JAGUAR”及“豹”图形的箱包产品侵犯了美洲虎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2322347.8元。上述事实以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商品销售明细表,库存商品明细表,合作经营协议书,当事人情况说明,商标授权书,投诉材料,鉴定证明等证据佐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带有“JAGUAR”文字及“豹”图形的箱包443件;
2、罚款50000元。
依据《北京市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06号)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规定(试行)》(京工商发【2003】106号)的相关规定,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记入北京市企业信息系统警示系统,3年内限制其投资兴办企业或成为已设立企业的股东、变更、注销等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