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
1、“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包含展览业 |
2、《北京引导支持品牌展会名录》,品牌展会给予主办方每届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资金。 |
3、《关于促进北京市商业展览业发展的通知》在京连续举办两届以上、展览面积在 5000 平方米以上的同类同质展会,整合后展出面积超过整合前最大面积 50%的,给予整合主办单位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资金。 |
4、对新引进的国际展会,展览面积不低于 3 万平方米;参展商不低于 500 家,国际参展商不低于 30%的基础上,对前三届展会每届给予主办方不超过50%的场租费用支持,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
5、北京市旅游局出台了“会议申报补贴”的具体政策。 |
上海 |
1、一般会展项目每个展位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资助,资助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特别重大会展项目每个展位的资助标准不超过1.5万元,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
2、浦东会展服务第一年100%补贴,后两年50%补贴,连续在新区举办三次以上品牌展会,给100万元补贴 |
天津 |
1、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在项目培育期内给予重点支持。 |
2、建立品牌会展名录,对经市会展行业协会评选列入名录的会展优先宣传,并给予宣传费用资助。 |
3、鼓励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
4、对取得国际展览业联盟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补贴800元/位,达到400个展位展会补贴600元/位 |
重庆 |
1、设立 2000 万元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 |
2、对获得重庆市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和国际、国家权威部门认证的品牌会议展览节庆活动,实行一次性奖励。 |
3、对引进举办 75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活动和国际国内重 要会议、落户重庆的国际性或全国性会展活动的引进者实行奖励。 |
4、对 500 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 2%、贴息时间不超过 1 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
西安 |
1、西安市把发展展览业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支持申办大型展会,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对于申办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大型展会成功者,市政府明确规定给予申办者 10 万元以上奖励。 |
2、凡在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各种大型展会,展位超过1000 个以上的,一律按标准场租费的 50%收取场租费用, |
成都 |
落户成都的外来一定规模(如展览面积1万平米、参会参展5000人次)以上的品牌会议、展览和节庆活动,提供资金支持、政策优惠 |
厦门 |
国内或国际会议境外客人依人数获5万到20万元奖励,展览650-1500展位10-20万元奖励 |
宁波 |
财政每年安排2500万元,其中1000万元资助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500万元设立“会展奖励资金”。引进进出口产品展的,按照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与前两年50~100%,后三年30~50%的财政补贴,对租用国展中心常年摊位的,前两年全额返租,后三年减半收取 |
大连 |
1500万专项资金用于会展项目引进和推广 |
郑州 |
对新创办的展会,按照展会实际展位数量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6届; 6届以上的,以上一年(届)展览规模为基数,每增加100个标准展位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整合资源后的展览规模达到1000个标准展位以上的,视作新办展会予以补贴 |
合肥 |
新设立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会展公司,留成部分税收3年内给与50%奖励;展会300个标准展位以上,每个展位补助100万元;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4万~30万元奖励;对年累计展会面积达5万平米年终奖励10万元;超过5万,每增加一万平米,增加1万元奖励 |
昆明 |
连续举办3届以上,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展会,自首届其享受3年资助;现有展会以上届展会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5000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整合资源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按新办展会给予资助;对取得国家,省,市驰名商标的展会给予3万~5万元的奖励,获得国际展览联盟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一次性给与20万元的专项奖励 |
苏州 |
设立专项资金,达到或超过6000平方米的展览,培育期内按其场租费用的25%给与奖励;展览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举办数逐级补贴场租费用;全国性及国际性机构在国际博览中心举办的300人以上规模的会议,给与10万~50万的奖励;会展活动获得中央,省,市奖励的,按照1:1比例给与同等奖励 |
烟台 |
招展有功最高可获得20万奖金;展览规模达到500~800个标准展位的,奖励10万元;达到801~1000个的,奖励15万元;1001个以上的,奖励20万元 |
义乌 |
市财政将每年安排1000万元作为展览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引进展会和会展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