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 介绍《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情况
来源| 广东人大网
编辑| 信用广东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下文称《条例》)已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让社会各界更好了解条例制定的背景,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执行好条例有关规定,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5月17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的有关情况。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常委会机关一级巡视员黄学群主持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介绍条例制定背景和过程,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介绍条例的主要内容,省发展改革委总经济师黄华东介绍我省社会信用建设现状和贯彻落实条例意见,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魏文涛等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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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制定背景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说:“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进诚信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推进诚信建设,基础在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通过立法来引领和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诚信建设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我省非常重视社会信用建设,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信用惩戒机制建设等工作走在全国前列,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初步搭建形成。但同时,我省社会信用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需求仍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社会信用信息归集难、共享难、应用难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守信激励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健全。因此,有必要根据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针对社会信用管理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加快推进我省社会信用地方立法工作,完善社会信用法制建设,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运行,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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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出台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说:“2019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组织调研提出了初审意见,并于同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一次审议。2020年7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此后,因了解到国家将很快出台有关完善信用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方面的意见,为与国家有关要求相衔接,我们建议等待国家有关意见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再安排条例草案的三审。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对衔接落实国家对诚信机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对草案进行了全面修改。今年3月1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三次审议表决通过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并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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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二级巡视员杨跃平说:“《条例》的出台和实施符合我省社会信用建设的需求,是贯彻落实推进诚信建设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对于强化社会责任意识,保障信用主体权益,完善诚信褒奖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社会信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落实了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二是为国家层面立法先行探索。三是着力解决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地方立法层面加以规范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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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主要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伟忠指出《条例》共8章58条,结合省情实际,注重衔接政策,针对问题立法,分别对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条例的主要内容及亮点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强化社会信用管理职责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配合联动、形成合力。条例在总则强化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性建设。一是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规划、统筹推进、组织协调等方面职责,细化社会信用、政务服务数据等主管部门职责分工。二是明确了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法定职责。三是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公开、共享、查询和应用等活动遵循原则,要求相关活动主体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和保密制度,履行信息安全管理职责。
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近年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断进展,但一定程度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不匹配、不协调、不适应。条例在第二章分别从行政、司法、商务、社会等领域入手,推行诚信,助力营造优良社会信用环境。一是突出政府诚信和司法公信,充分发挥国家机关自律示范作用。二是将广东近年来在一些商务领域开展的差别化监管措施上升为法条,完善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制度。三是多方位加强宣传教育,全面调动政府、社会、各行各业、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形成全社会成员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良好风尚。
三、全面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管理
社会信用信息管理覆盖多个环节,针对归集采集不规范、共享有壁垒、应用能动性不强等问题,条例在第三章区分公共信用信息、市场信用信息二者不同管理要求,细化各环节管理措施,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一是细化公共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措施。条例以构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为基础,细化了相应环节措施:在归集环节,规定在执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并严格限制列入补充目录的范围。要求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目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记录归集信息,并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标识制度。在公开环节,明确界定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公开范围。在共享环节,推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跨部门共享机制。在查询环节,要求承担公共信用服务的机构应当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在应用环节,加强社会信用信息在公共管理中的应用。二是细化市场信用信息各环节管理措施。条例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细化了相应环节措施:在记录、采集环节,规定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会员、入驻经营者等方面的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并明确了限制和禁止采集的范围。在公开、共享、查询环节,对依法公开、信用主体主动公开、信用服务机构依法提供或者约定的方式作了明确。三是强化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特别强调对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在相关环节设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如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应用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应当有明确合理的目的等。条例还明确了严禁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的8类行为。
四、建立健全奖惩清单核心制度
针对目前守信激励不足、失信惩戒措施泛用滥用等突出问题,条例在第四章构建了以措施清单制管理为核心的信用奖惩制度。一是完善清单管理制度。2020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条例与其全面衔接,将措施清单制予以固化。创设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并适时更新,可以对守信主体在行政许可中予以便利、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加分、信用门户网站予以推介等。对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应当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只能依据地方性法规,才可以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条例对补充清单的内容、程序均作了规范,并要求公开征求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规定备案。严格限制补充清单的范围为:约谈、重点监管、降低等次、撤销相关荣誉等8类措施,禁止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外违法违规实施惩戒措施。二是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制度。为避免滥用泛用失信惩戒,条例对失信行为认定依据、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设列领域范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作出严格规范。三是突出惩戒恰当性制度。条例明确采取惩戒措施应当遵循合法、关联、比例原则,禁止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外增设惩措施或者加重惩戒,并对已悔过改正轻微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予以适当保护。四是兼顾规范市场信用奖惩制度。条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组织章程等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但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并明确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等惩戒失信主体。
五、注重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不断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条例在第五章全面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异议及修复等退出机制。一是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信息不公开权、异议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作合理限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三是构建主动纠错机制,明确有关主体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之后,负有主动修改纠错的义务。四是细化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异议处理程序,缩短处理工作时限,促进及时高效处理异议申请。五是完善公共信用修复程序和方式,为失信主体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六是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层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异议与信用修复制度。
六、规范和引领信用服务行业发展
针对广东信用服务机构发展不均衡、发展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条例在第六章对信用服务行业发展作出了规范和引领:一是支持和规范市场信用服务机构发展,拓展信用应用服务领域。二是有序扩大公共信用信息对社会的开放,优化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环境。三是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信用服务行业加强自我治理,提升服务能力和公信力。四是引进和培养专业人才,为信用服务行业发展提供支撑。在上述规范基础上,条例还强化了对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等方面的追责问责,加大对危害社会信用信息安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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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情况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黄华东介绍近年来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情况:
一、突出法治引领,着力提升信用建设规范化水平
在加快信用法规和制度体系建设方面,我省是较早启动省级信用立法工作的省份之一,2018年我省就开始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今年正式出台《条例》,标志着我省信用体系建设取得重大成果。同时,我省遵循国家顶层设计,先后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广东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加强政务系统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等一系列重要政策文件,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了制度化保障。
从规范提升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分析,自2014年开始信用广东平台就启动建设,2015年3月正式上线运行,同年实现与信用中国平台的对接联通。2016年底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搭建了市级公共信用平台,并与信用广东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形成覆盖全省的省、市两级联通的公共信用平台体系,为整个信用平台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截至2021年3月底,信用广东平台累计归集入库各类信用数据85.97亿条,数据量跃居全国首位;信用广东网站访问量达14.45亿人次,向社会提供信用查询服务9.3亿次。
二、突出创新应用,着力发挥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作用
一是积极推动信用奖惩工作。依托"信用广东"平台首创"联合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并试点嵌入省市501个重点事项审批业务系统,率先将信用奖惩嵌入到行政审批等业务流程中。二是探索开展“信用+大数据”分级分类监管。依托信用广东平台积极开发建立符合我省特点的“信用+大数据”精准监管综合评价模型,通过开展市场主体信用精准画像,为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支撑。三是率先探索信用破解证明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率先在全省探索信用破解证明难工作,推动实施由企业在“信用广东”网自主打印特殊版本的信用报告,代替跑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证明,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不跑路,进一步便利企业上市、融资等经营活动。四是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托“信用广东”平台及时归集并向社会公示政府机构失信信息,加强社会监督,督促失信问题整改。加强公务员诚信建设,率先出台《广东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工作指引(试行)》,推动全省公务员录用、调任信用记录查询制度化、规范化。
三、突出服务中心,着力发挥信用建设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作用
一是大力推动“信用+”实体经济新模式。积极推进“信易贷”工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截至2020年底,省中小融、粤信融两个“信易贷”平台累计撮合贷款达1.43万亿元。创新开展“信易游”工作,依托信用广东微信小程序开发“诚信码”,全省守信志愿者亮码即可享受相关旅游景区、旅行社等信用激励优惠,惠及全省1300多万守信志愿者群体。在进一步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同时,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扩大文化旅游消费。与此同时,各地积极开展“信用+”创新。如深圳市在全国率先推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全过程无人干预的“信易批”服务,申报企业仅6秒就备案通过出证。中山市上线“信易保”电子保函业务,2020年10月上线至今已开具3万多笔保函,为企业节省保证金32.81亿元,大大方便企业资金周转。二是以企业为中心开展信用修复。在全国率先实行企业信用修复“一口受理、一次办成”,解决了长期存在的企业信用修复政出多门、多头办理难题。疫情防控期间在全省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即收即办当天办结,2020年累计办理企业信用修复38000多件,全力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三是开展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重大改革试点工作部署,在惠州市、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广州市越秀区、深圳前海自贸区组织开展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为全省乃至全国探索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新模式、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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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条例》、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的初步设想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黄华东说:“《条例》公布以后,关键是要抓好贯彻落实。接下来,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会同省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关于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有关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推动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随后,黄华东总经济师具体讲解了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五个方面。
一是开展《条例》宣贯工作。围绕宣传普及《条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信用立法宣传活动,为《条例》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条例》的相关配套文件和措施,组织开展失信约束措施专项清理规范工作。
二是更好发挥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支撑作用。全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开展“信用+大数据”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开展信用奖惩工作,落实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制定省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动态调整更新,加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围绕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推出更多信用建设创新举措。
三是不断增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能力。大力推进“信易贷”,更好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拓展“信用+”实体经济新模式,推动信用建设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培育发展信用经济,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加快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向社会有序开放,推动全省信用服务产业集聚创新发展。
四是优化提升信用基础设施体系。升级建设“信用广东”平台,不断提升公共信用服务功能,打造面向企业和公众的“一站式”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进一步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数据基础。
五是开展信用建设地方特色探索。推进惠州市、广州高新区(黄埔区)、广州市越秀区、深圳前海自贸区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打造全国一流的信用建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新高地。支持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市创建全国第三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
07
记者问答环节
羊城晚报记者: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按照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目录组织归集公共信用信息,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提供数据支撑。请问,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作为省级政务数据管理部门,如何归集公共信用信息,如何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下一步还有什么工作计划?”
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副局长魏文涛: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对规范信用管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明确要求,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是通过归集和共享信用数据、规范数据的管理工作,支持我省社会信用的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是广东改善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数字政府改革的重点领域,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对于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大意义。
作为政数局的主管部门,我们局一直致力于推动政务数据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社会信用信息是支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的政务数据,按照广东省数字政府改革要求,为打破各部门数据壁垒、消除数据烟囱,我局联合省发展改革委,依托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建立了社会信用信息基础库,持续深化信用数据归集共享,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支撑能力。2019年11月份,我局联合省发改委参照国家的标准规范,编制了广东省信用信息的归集规范,制定了数据的规范,为全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数据的保障。
目前,省政务大数据中心已归集国家、省及各地市共655类,共计约85亿多条信用数据,为广东省中小企业融资平台、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业务信息系统、广东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等多个系统平台提供信用数据服务,在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贷款、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人或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入住高档酒店等领域发挥了重要作用,并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向公众展示奖惩应用情况。
接下来,我局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信息基础库建设:一是结合广东省数据普查工作,摸清全省信用信息数据底数,并持续归集信用信息数据,丰富社会信用信息基础库。二是推动各相关单位不断提升数据质量,持续提升信用数据的准确率。三是配合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有关要求,拓宽信用数据的应用场景和范围,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赋能。
广东广播电视台记者: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了"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并实行清单制管理"。请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包括哪些?我省将如何通过清单制管理落实信用奖惩机制?
省发改委总经济师黄华东:
刚才黄伟忠副主任委员已经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尤其是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里面涉及到四方面的制度(包括完善清单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失信惩戒制度、突出惩戒恰当性制度、兼顾规范市场信用奖惩制度)都作了详细介绍,确实,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是《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社会信用体系运行的核心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2020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严格遵循上位法规定和国家最新要求,对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守信激励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制定、更新守信激励措施清单时,应当明确激励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可以从下列范围内确定: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予以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等便利措施;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减免保证金;在行政检查中,优化检查方式、检查频次;在政府优惠政策实施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或者予以重点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或者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推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奖励措施。
在失信惩戒方面,《条例》规定:在执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的同时,省、地级以上市确因社会治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可以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并根据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更新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更新。制定、更新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时,应当明确惩戒实施对象、实施方式、实施主体等内容,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限制在下列范围内:约谈;在行政许可等工作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措施。
为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目前我们正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省级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待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出台后,我们将做好衔接完善并及时出台的工作。
同时,支持我省各地市根据工作需要制定适用于本地的守信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推动全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依法依规开展,提升全社会诚信建设的法制化水平。总之,我们将在省人大的监督指导下落实好《条例》的相关工作,进一步提升我们信用建设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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